科研与实践教学副院长岗位职责
科研与实践教学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在科研处、教务处(实践教学方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分管本院的科研与实践教学管理工作:
第一条 负责全院科研与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努力完成任务。
第二条 研究本院有关学科领域和项目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对科研方向、任务提出建议并制订本院科研远、近期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协调并定期检查。组织安排本院实践教学计划,审定实践教学内容和相关文件,检查实践教学的措施和效果。确保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拨到计财处账户上的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协助院长做好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拟定全院科研人员培养计划,负责组织科研人员的业务培养及科研能力考核。组织全院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建设科研团队,组织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申报。并协助教师科研立项、谈判、签订合同,督促检查科研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 组织院内定期和不定期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组织参加校内外的有关科研活动,组织安排接待有关的国内外专家讲学,并做好对其内容的整理与宣传工作。
第六条 对研究成果鉴定和科研课题立项、评奖进行初步审查,协助院长组织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申报名单。领导科研秘书做好学院科研课题管理、科研成果汇总、科研档案建设、教师科研情况督促与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做好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常规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组织安排本院实践教学计划,检查实践教学的措施和效果。组织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护管理、耗材申报管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实践课程教学管理、专职实验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院科技服务、咨询、协作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领导实验实训室、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科研秘书开展相关工作。安排落实学校教务处(毕业论文、学位授予、实践教学方面)、科研处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组织做好毕业生的论文开题、答辩工作,做好学生的学位论文评审、毕业环节及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条 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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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